原告潘**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和姚*、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90198.8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4日20时30分许,王**驾驶车牌号为苏j×××**重型自卸货车,沿某某县东坎镇响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327交又口北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潘**驾驶电动自行车(车*:张某和黄某)发生碰撞,致潘**、张某和黄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潘**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和黄某无责任。中国人民****************系被告王**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潘**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由法庭...(本文书还有4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