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3月,被告以投资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白塔埠镇铁路南工业用地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07年3月...(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