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井*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四禾**********(以下简称四禾铭达公司)及原审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被上诉人四禾铭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井*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四禾铭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20年3月底井*因自己家庭生活需求,向四禾铭达公司购买一辆奥迪牌a3小轿车新车自己使用。经双方沟通,井*选好新车后,井*分三次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井*一审提供的证据2十分清楚证明是向四禾铭达公司购买新车车辆)。付款后四禾铭达公司便联系井*自行联系物流提收涉案车辆,井*联系好物流后被四禾铭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电话通知井*地址进行提车,(井*按照其通知告知物流司机发货,该运输车辆司机陈述涉案车辆是在湖南省的一个商场的马路边装车发货的)。井*于2020年4月6日在浙江省东阳市接收到了该车辆。后井*到浙江省东阳市车管所进行上牌,却被告知该新车无法上牌。经向浙江省东阳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得知,该车辆已经在自己购买之前进行过买卖交易,而且已经开具正规车辆销售发票,属二次销售的二手车辆,也根本无法上牌,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井*便联系四禾铭达公司解决此事。但四禾铭达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解决。四禾铭达公司对隐瞒、欺骗井*的情况全部知情并清楚,并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就是不予处理解决。(录音证据为证)经井*自行查证询问,四禾铭达公司明知该车辆已经进行过买卖交易,也购买过保险,属于二手车,而且根本不能也无法上牌使用。因为该车尚有车辆贷款未还清,更不能进行再次销售。但是四禾铭达公司没有告知该车辆存在二次销售、无法上牌、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将涉案车辆冒充新车,隐瞒事实真相出售给井*。现在经过查实,井*...(本文书还有8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