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程**、程*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北京平安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程**、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程**、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程科远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中国平安***************投保了平安个人意外保障计划(2020版),其中猝死保险金额2万元。被保险人于2021年1月16日在家中做饭猝死身故,但平安公司却给予了拒赔通知,理由是投保前疾病或既往症。被告平安公司为格式条款,在投保时如果对健康问题如疾病或既往症有要求,应对健康告知作出告知问询,不做问询视为无健康要求,不得再以健康问题而拒赔。被告在投保流程中并未就此问题进行告知询问;未在任何类似投保单、保险单...(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