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董*、董**与被告刘**、汪**、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华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汪**、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华容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董*、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董**、董*、董**各项经济损失898246.99元(庭审中增加医疗费损失22933.43元,共计损失921180.42元),赔偿董**各项经济损失9432.11元(庭审中增加医疗费损失2311.24元,共计损失11743.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8日9时30分,被告刘**驾驶粤s×××××小型汽车,沿月形村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华容县万庾镇月形村三组路段时,与沿由北往南汪**驾驶的四轮摩托车(搭载董**、李**)相*,造成李**和董**受伤(后李**医治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6日,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汪**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和董**不负事故责任。另被告刘**驾驶的粤s×××××小型汽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华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不计责任免赔险。故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华容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因董**、李**伤害后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三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董**、董*、董**具体损失明细如下:一、因李**死亡所产生的损失:1.医疗费:18296.25元+22933.43元=41229.68元、2.后续康复费:3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29天+8天)=2220元、4.营养费:50元×158天(法医鉴定天数)=7900元、5.死亡赔偿金:41698元/年×17年=708866...(本文书还有7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