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9年1月,被告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5万元。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遂答应提供借款。2019年1月2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被告提供借款1万元。2019年1月2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被告提供借款4万元。2019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