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刘**、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以及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苏**共同向原告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57511.56元;2.被告刘**、苏**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21日的利息6547.39元、罚息342.07元、复息203.71元,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57511.56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b:(组消)字(邕)行(琅东)支*(2018)年(7120)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3.被告刘**、苏**共同赔偿原告律...(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