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黄*、湖北昇龙*********(以下简称“昇龙达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7月22日、12月12日第一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两次庭审,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昇龙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梁**赔付70000元、拖车费1200元、粤j7××**号车辆停运损失46866元以及从2022年3月23日起以每日损失321元为基数计至三被告向梁**赔付款项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中,梁**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向梁**赔付70000元、拖车费1200元、粤j7××**号车辆停运损失63153.84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5日2时10分,黄*驾驶鄂ff××**号车辆在江门市新会区××镇石咀大安里路段与吴*源驾驶的粤j7××**号车辆发生碰撞,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源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梁**车辆及营运损失,其中车辆损失70000元、拖车费1200元以及因事故造成梁**停运损失63153.84元。梁**是粤j7××**号车辆的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及占用人。据黄*反映,其驾驶的鄂ff××**号车辆的所有权人为昇龙达公司,鄂ff××**号车辆在人民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但三被告均未向梁**履行赔付义务,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6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