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76年8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于202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2日,刘**操作陈*的手机银行向其本人账户分两笔转账共计590000元,产生手续费50元和27元。同日,刘**操作陈*的微信向秦*转账20000元。一审中陈*认可收取某有限公司工程款后未支付给刘**的3...(本文书还有2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