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9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李**、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延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7日从原告的门市部购买钢丝绳及船用物资,共计款26000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但被告至今一直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用过款项,被告并未在原告提供的借据中签字,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7日,...(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