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被上诉人不合理使用车辆导致车辆损失,与上诉人无关,产生的相关损失应当自行承担。首先,上诉人认为因上诉人导致的车辆损失,上诉人已尽到维修义务。其次,还车时间与车辆再次出现故障时间相隔五天,因果关系已经中断,本次车辆损失与上诉人无关。2023年8月22日下午6:30分上诉人已归还车辆,2023年8月27日...(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