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刘*、万*、某财险公*(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刘*,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821.28元(审理中变更为19116.28元);2、被告某公司在保险范围依法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万*均未作答辩。
被告某公司答辩要点:本次事故于2021年已进行判决,在伤情稳定后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对后续产生的医疗费不认可。护理费、误工费已通过司法鉴定评定三期,后续费用已通过残疾赔偿金补偿,故再次诉请上述费用无法律依据。交通费请法院酌情认定。医疗费要求核...(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