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点一、高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应作为本案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高速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笔录以及查明的基本事实,孙**自述其与卢**曾多次翻越高速公路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卢**作为成年人明知高速公路属于较为封闭的环境,禁止行人进入或穿越高速公路,在事发前仍穿越高速护栏到对向港湾乘车,进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五原告作为近亲属也未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故高速交警部门认定卢**负事故主要责任与事实和法规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太平财险成都分公司抗辩被告孙**驾驶的事故车辆没有与卢**发生接触,故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院认为,孙**明知擅自翻越高速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还与卢**...(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