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洮南市社********(以下简称社保局)与被告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社保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保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高*多领的13,370.00元失业金退还给社保局;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高*承担。事实和理由:高*于2014年5月22日将在辽宁省大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共计19,110.00元,转入洮南市社********。依据高*本人申请,社保局于2014年5月27日将大连市社保部门转入社保局的19,110.00元全部发放给了高*。但是按照《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