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0日被告需要临时周*资金,经过被告的舅舅介绍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袁*未予答辩。
原告陈*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电话录音一份。本院经核查...(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