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肖**与被告南充海伦**********(以下简称海伦堡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樊**及被告海伦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贰拾壹元伍角肆分(¥28921.5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当月lpr利率的4倍承担未支付违约金金额的资金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销售的坐落于南充市高坪区××商品房××幢××单元××层××号住宅。房价总额为666395元。原告按约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在2022年6月20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而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434天,须按日计算...(本文书还有4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