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有某乙安装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不存在任何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有某乙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人某乙济宁分公司赔偿全有某乙安装公司5000000元(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增加诉讼请求);2、由人某乙济宁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人某乙济宁分公司赔偿全有某乙安装公司10381246.58元(施救费477500元,运输费140000元,罚息123746.58元,转场人工费124600元,转场运输期间高**和燃油费18000元,卸车用吊车费28000元,场地使用费69400元,鉴定费200000元,吊车损失费9200000元);2.由人某乙济宁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2月16日,全有某乙安装公司将所购的某型800t履带起重机在人某乙济宁分公司处投保了起重机械财产保险及附加险,起重机械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5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