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景**、景**与被告景**、第三人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景**、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景**及第三人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景**、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常**与景**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景维先生前所在单位丰台桥梁厂根据其工龄欲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三里**楼4门38号房屋受让给本人。由于景维先1996年去世,原告母亲常**成为实际购房人。常**由于经济困难,无购买能力,经与子女协商,2009年6月2日,常**与景**、景**、景**、景**、景**签订了以房屋出资及产权归属为内容的协议书,协议约定五个子女各出1.1万元,常**去世后,该房屋按市场价格平均分配给各子女。2019年10月10日,常**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单方面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景**并...(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