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4时45分许,被告人张**驾驶牌号为苏e******的重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下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高路口时,追尾撞击牌号为沪c******的小客车,造成车辆损坏及小客车内的驾驶员黄某1,乘车人张某、黄某3、黄某2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黄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张**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2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沪c******小客车物损价值人民币9,464...(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