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认定事实部分与实际不符。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某某财产***************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上诉人张**驾驶的鲁jn××**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当天上诉人在“费县某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领取集装袋半成品并驾驶鲁jn××**运送至上诉人名下的“新泰市禹村镇涵睿塑料编织袋加工厂”进行加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打着为上诉人好的名义,要求赵**、费县千丝塑料包装制品出具说明认可运费400元,该说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庭审过程中均出庭表示是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存在欺骗的情形...(本文书还有4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