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西部********(以下简称西部建业公司)、林*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九域********(以下简称九域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3)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决定由审判员祁小芹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部建业公司、林*共同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3)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商铺的价格。因为案涉《协议书》完整表述为“如不能撤销商铺的备案手续,商铺归乙方所有,商铺的单价以解押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故一审遗漏了“商铺的单价以解押时的市场价格为准”的约定,导致错误认定商铺的价格。2.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承诺书》的效力。因为案涉《承诺书》仅是林*个人出具,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庆并非林*,并且《承诺书》未加盖公司公章或通过股东会确认,根本不能代表公司意志。更何况,当时林*仅为公司股东之一,公司还存在股东伍**和任**,公司是人格独立的。此外,西部建业公司从不知道林*违法擅自出具《承诺书》,并且仅从《承诺书》上林*是在承诺人处而非法定代表人处签字,亦能印证其是...(本文书还有5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