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诉被告查**、查*、中华联合*******************(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日、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罗*露担任记录。原告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查**、查*、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查**、查*、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26703.88;2、由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1日7时50分,被告查**驾驶车牌号湘cq××**的小轿车,沿国道240往青山桥镇方向行驶,途径青山桥镇三富村北斗组地段时,与原告漆**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左转弯已经转弯)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湘潭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查**负主要责任,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忽视交通安全,遇危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受伤后在青山桥中心卫生院进行...(本文书还有4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