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温**与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曹*也没有向温**交付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温**与案外人葛*,4、张某之间存在高息借款,温**向张某出具过10万元的借条,温**一直向葛*,4、张某支付利息。在此期间,葛*,4称借款中有曹*的钱,且2013年1月至11月产生了3万元利息,因此让温**向曹*单独出具借条放在葛*,4处。2014年4月又产生了5个月的利息,温**按照葛*,4要求再次单独出具借条,总计4.5万元。温**与葛*,4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该事实。温**与葛*,4、张某10万元借贷关系的本金和利息已经调解...(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