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金**、黄**与被告(反诉原告)台州鸿安******(以下简称鸿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金**、黄**均不服该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浙10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以及金**、黄**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6月12日或2022年7月13日或2022年11月11日已解除,具体时间由法院确认;2.责令鸿安公司退回金**、黄**购房款969199元,并赔偿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金**、黄**系夫妻关系金**、黄**于2021年11月27日支付了购房首付款969199元,2022年4月9日与鸿安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落款时间鸿安公司写成2022年4月7日但鸿安公司一直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交给金**、黄**,直到2022年6月1日,金**、黄**才拿到该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之约定“贷款方式付款:买卖人应当于2022年4月9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969199元,由买卖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2022年4月15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2022年5月9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如因房地产调控政策、金融政策调整,对买受人所申请贷款的额度与贷款机构实际放贷额度产生差额或所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非买受人原因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的15日内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返还买受人利息”,金**、黄**为...(本文书还有8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