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阳市古********(以下简称\"咸阳古建\")与被告青海黄河************(以下简称\"青海黄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阳古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青海黄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禅静安、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咸阳古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黄河羊曲水电站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和保护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230000元,按设计任务完成的进度付款。其中约定,于提交地下规划报告审定稿后十五日付款128000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2015年1月23日,被告组织专家评审会,通**原告的设计方案,原告合同义务完成,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设计费。基于多种原因,被告于2016年初承诺付款...(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