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芦苞支行)与被告林*、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芦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芦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50456.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的利息1891.2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61.3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3.7元、复利0.29元,本息合计152418.1元。从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63.5个基点计算,并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本文书还有2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