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计173713.0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500元,由中国平安*****************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本文书还有3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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