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磐山********(以下简称“磐山公司”)与被告赵**、邬**、重庆创路******(以下简称“创路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创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邬**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磐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邬**共同返还原告加工款3918440元及占用资金损失(以391844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数额为380000元);2.判令被告创路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创路公司加工碎石,被告赵**系原告的工作联系人,被告邬**和被告赵**系夫妻。从2020年11月开始,原告为被告创路公司加工碎石。2022年6月23日,双方就加工总数量、合计金额及已付款金额等进行结算。原告方知在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赵**、邬**收取加工款3918...(本文书还有4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