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创源********(以下简称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唐国盛********(以下简称中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因自身的原因导致诉讼时效经过,且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要向其付款的时候,拒绝上诉人向其支付款项,截止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时效早已经过,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中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创源公司立即向中唐公司支付云*移动/电信彩铃项目服务费152283元;2.判令创源公司立即向中唐公司支付以1522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5465.27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