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519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本案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3年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中第六项薪资16+2每小时薪酬,原告工作时间1519小时,合同到期发放薪资,被告克扣原告1元每小时,工资金额:1519元,现一直逃脱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文书还有1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