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连**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6,286元,利息105,944元(利息计算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并自2024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86,286元为基数,按月息12‰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2,636元,利息95,461元,本息合计168,097元,月息按照lpr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9日...(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