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与被告李**、易**、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鹤山市精*******(以下称精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5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易**的申请,于2021年6月23日追加温**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原告邵**于2021年6月11日死亡,遂通知其继承人严**、严**承担诉讼,变更严**、严**为本案共同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孔**,被告李**、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易**、精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严**本人、原告严**及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李**、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易**、精泰公司及第三人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本文书还有4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