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百炼(大连)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百炼(大连)铸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52×14.5×2=149,408元;2、2023年终奖3180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一、上诉人2009年到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合同中就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旅顺龙头镇”,一直到被开除的2024年1月5日在该地点工作,也一直居住在该地点附近。所以,原审仅凭2023年1月1日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为旅顺”,就认为将上诉人等工作地点变更为“旅顺开发区康源街**号”并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旅顺”的范围,该认定明显是对法律的曲解。如果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是否随意变更到中国的任何地点,都不算违反约定呢。二、原审关于变更工作地点后“原则上不延长工作及通勤时间”的认定,更是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等原工作地点,也就是被上诉人的注册地点——旅顺口区龙头镇,将工作地点变更为“旅顺开发区康源街**号”,两者间距离20公里,公共交通单程需要一个小时三十分钟,骑行需要一个小时四十分钟,就是被上诉人的班车单程也需要三十分钟,往返需要多占用劳动者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而且还没有任何报酬补助。多占用劳动者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还属于“原则上不延长工作及通勤时间”吗!三、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具有约束力。被...(本文书还有6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