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束*、赵**与被告青岛市黄******、青岛大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束*、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闫**,被告青岛市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被告青岛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束**、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陪护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暂定10000元,待司法鉴定后另行增加;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鉴定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3977.112元(详见赔偿明细,伤残赔偿金、后期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待评残后另行主张);2.本案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赔偿明细及计算方式:1.医疗费91165.78元;2.护理费及误工费776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计算公式:100元/天×12天);4.必要营养费6000元(计算公式:100/天×60天);5.交通费1940元;以上共计108067.78元。6.鉴定费20750元;7.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照过错责任承担40%的赔偿(108067.78元×40%+20750元+100000元=163977.11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束*在黄岛中心医院做超声检查,检查提示宫内早孕,后在黄岛中心医院做各项产前检查;2018年2月14日,在黄岛中心医院做四维彩超,报告单显示,胎儿脊柱:脊柱双光带平行排列,整齐连续。2018年4月4日,因考虑到要到青大附院黄岛院区分娩,故开始在青大附院处做各项检查,2018年5月16日,在青大附院做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胎儿脊柱:排列整齐。2018年6月6日,原告赵**在青大附...(本文书还有7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