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88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8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共计货款88000元。被告向建设单位申请拨付了该材料款,但未给付给原告,被告认可该材料款是向原告的借款。因被告使用了该货款,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本人张**财务能力有限,需要资金周*,...(本文书还有1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