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立即停止侵犯陈**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在网络、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媒介中传播的侮辱**言语及图片;2.判令魏**向陈**书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抖音等方式,为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魏**赔偿陈**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4.判令魏*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魏**因无故猜测陈**与其爱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群等方式发布陈**照片并发表不实言论,辱骂、诋毁陈**,给陈**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陈**造成了精神压力和名誉伤害,具体侵权如下:2022年8月25日,魏**到陈**经营的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号店吵闹,试图用剪刀刺陈**,报警后警察要求陈**道歉并保证不得威胁、**,否则对其重罚。公安机关对其教育批评后,陈**不当没有...(本文书还有2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