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扬州某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扬州某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扬州某公*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扬州某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原告起诉时主张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为375018.80元,庭审中变更为20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180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118.8元、公证费500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合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独家经营权。2021年5月8日,涉案作品《水果动物园》作者梁毅与原告签订《授权书》,约定将其作品《水果动物园》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及转授权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汇编权、翻译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及其他衍生权利、数字资产的独家经营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原...(本文书还有4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