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宁波公司)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六盘水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保宁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李**、被告人保六盘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曾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保宁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李**在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45200元;2.被告人保六盘水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6日,被告李**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孙*奋驾驶的×××号小型汽车在北仑区柴桥街道大昆线下龙泉路口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号小型...(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