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郭**,第三人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追加赵**(与沈**一并提及时简称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辛*到庭参加诉讼。赵**及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郭**支付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x段8.77亩土地上房屋腾退补偿款7276586.2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6日,二原告与郭**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郭**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老君堂村x段的8.77亩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出租给二原告,租赁期限11年,自2015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7日,每亩土地年租金为3万元。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履行中如遇国家占地或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即土地赔偿归郭**,经过核实的...(本文书还有3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