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开发**因与被上诉人李**、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以下简称盛恒基中加公司)、黑龙江省****************(以下简称盛恒基公司)、王**、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黑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因本案系本院目前已经受理的近40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一起,其中一方当事人均为国家开发**、涉及的抵押财产均系盛恒基公司名下的房产、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为提高诉讼效率,本院决定以(2021)最高法民终1064号上诉人国家开发**与被上诉人周**、一审第三人盛恒基中加公司、盛恒基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示范开庭、示范裁判,并根据类案类判规则对其他类似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其他案件,经过合议庭阅卷、调查等程序,再综合考虑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等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开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主张以抵账的方式取得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道××***小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但未提交黑龙江省兴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与盛恒基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等材料,也未提交其与兴泰公司之间的工程协议、垫资协议、财务凭证等材料,不...(本文书还有6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