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龚**、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区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公司赔偿原告214991.15元,超出的部分由被告龚**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3日10时50分,被告龚鹏洲驾驶鄂h0****大型汽车,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路与刘*驾驶粤jn****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龚**全责,刘*无责。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共13天,出院后全休4个月。原告受伤时由周*强雇佣担任货车司机,工资通过周*强个人账户转账发放,工资不固定,休...(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