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俞**、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法定代理人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俞**,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4,791.08元(含伙食费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元(20元/日×83日)、营养费3,600元(40元/日×90日)、护理费14,035元、误工费30,000元(5,000元/月×6个月)、残疾赔偿金343,318.8元(78,027元/年×20年×0.22)、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0,930元、日用品费126元、物损费(电瓶车、衣物)1,00...(本文书还有2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