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损失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处男女朋友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双方于2022年5月24日分手,并达成协议,被告在180天内还清全部款项,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及时判决。
被告黄**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交付款项时原被告关系:恋爱。
二、原告资金来源:原告称该款为工资存款。
三、被告资金用途:原告称该款用于购买房屋。
四、有无借款合同、借条:仅有协议书。载明“鉴于:黄**于...(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