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某某**员工。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徽某某**员工。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安徽某某**(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方*一审诉请。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核心问题是某某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方*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达到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本意所能确定的严重程度。无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能认定的严重程度,均应提供相应证据。一审判决错误体现在某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规章制度依法被赋予了法律生命力可以作为依据。方*清楚与否与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并无关联。同时方*的上司违背常情常理持续不断的给方*安排具体工作也违背了企业管理的基本常识,网点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体,方*作为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运营权,对具体工作的开展也更具有知悉全情下的独立管理运营权。事实也证明,方*负责的网点一直经营得很好,经营业绩在同区域网点中处于上游水平。方*是某某公司*****的员...(本文书还有5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