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邢台公司”)、汪**、湘潭市勇*******、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湘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平安邢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湘潭市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太平洋湘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高**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00283元(庭审中由791383元变更至此金额);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9日2时,高**驾驶冀ep××**/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上海-昆明高速公路湖南西往东1077km+36km处追尾碰撞由汪**驾驶的湘湘c7××**湘湘c××**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冀e冀ep××**e冀e××**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高**受伤,两车及两车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本文书还有4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