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周**、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人保财险汕头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417.38元、误工费12897元、护理费61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360元、残疾赔偿金7696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6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拖车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949.17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7日18时50分许,在新野县五星镇岔洼卡口南50米道路处,被告周**驾驶车牌号为粤dq××**小型轿...(本文书还有3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