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西华**********(简称西华航空公司)与被告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华航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航空公司诉称,2016年3月,西华航空公司与何**签订《劳动合同》及《飞行员机型培训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何**经过西华航空公司机型培训或通过相关检查考试后,自获取执照机型签署之日起应为西华航空公司服务10年,若服务期内擅自离职,则构成违约,须向西华航空公司补偿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西华航空公司按约委托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对何**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何**在西华航空公司的培训下通过了机长熟练检查(pc-pic)并取得基础教员执照(fi)等。但自2019年3月19日起,何**未经西华航空公司允许即擅自离职,并入职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据此,西华航空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何**向西华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9515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承担。
何**辩称,西华航空公司从未对何**进行过任何培训,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因西华航空公司未足额向何**支付20...(本文书还有4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