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487元及利息(利息以548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自由职业者,主要经营水泥、黄沙等建材销售,2021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采买水泥、黄沙相关建筑材料,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交付。鉴于在明显的合理期限内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遂向被告催要,据此被告于2021年11月2...(本文书还有1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