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4)粤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予以改判(不服一审判决金额11049.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超出李**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李**在起诉时,诉请适用2022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5元/年计算xxx赔偿金且总诉求赔偿金额为330055.12元。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李**亦无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主动适用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307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并判决某公司向李**赔偿338104.32元,以上无论是残疾赔偿金单项金额还是总赔偿金额,均超出了李**的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