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高*********(以下简称高宇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华*******(以下简称华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支付租金1123481.48元(2092000元/9年/12个月*58个月)及利息(其中232444.44元从2015年12月10日起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为37370.38元,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32444.44元从2016年12月10日起算至2019年8月20日...(本文书还有3503字未显示)